广东一房地产公司违规抓拍人脸被罚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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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藏青
来源:安全419
发布于:2021-07-08
近日,广东佛山顺德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查处一起侵犯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案件。据悉,在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佛山顺德一家房地产公司在未向消费者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硬件及人脸信息识别系统,抓拍所有到访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从而自动识别客户是自然到访还是分销商介绍而来,进而据此向分销商结算代理费。
 
经查,这家公司收集、使用通过分销商渠道介绍而来的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约600条,由于未对所收集人脸信息进行买卖牟利活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罚款16万元的处罚。
 
 
据安全419了解,根据国家市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有关商家如确需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必须有消费者同意其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的证据(如书面同意等),否则面临的将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部分商家的经营门店存在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入口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虽然在2021年4月份后在售楼部入口处摆放了“采集人脸信息”的告知展示架,但该告知只说明了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无证据证明消费者同意其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同样属违法行为。

 
该房地产公司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分析称,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中所指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