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商业信息保护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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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于:2020-08-15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起草了《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fjdjzhc@chinalaw.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司 法 部
2020年8月14日



以下为全文:

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利益,事关其核心竞争力,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保密管理,对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要看到,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保密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不利于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也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工作,明确保密管理要求和责任,对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界定保密范围

1.依法确定商业秘密。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界定的商业秘密要予以明示,对需要保密的商务信息也要予以标明。对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不具有商业价值、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2.尽量缩减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机关要按照依法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范围,避免要求提交无关材料,切实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二、认真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3.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行政许可机关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异议处理、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

申请人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时,要明确标出保密要点,不能笼统地把所有材料都作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对提交的纸质材料,要在文件首页和保密要点处作出明确标注;对提交的电子文档,要在文档首页和保密要点处作出明确标注。

通过互联网等网络在线提交和审批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申请材料的,要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技术安全防护措施。对集中办理、存放、保管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载体的场所,行政许可机关要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并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加以严格限制,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载体的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管理。

4.加强涉密档案管理。行政许可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密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纸质材料,要在归档卷宗封面作出标识;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电子信息要在文档中作出标识,并作加密处理。归档后,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制、摘抄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归档材料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并作出具体记录,不得私自借阅、复制、摘抄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档案材料。需要携带含有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档案材料外出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建立保密协议制度。在委托第三方评估时,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行政许可机关要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严防评估机构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公开、披露或者交易。在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会时,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相应保密义务和责任。

6.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行政许可机关对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原则上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得允许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以及其他第三方接触和知悉有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7.完善信息披露异议制度。行政许可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若决定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权利人的意见,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者同意,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公开权利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要允许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行政许可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严防信息共享泄密。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要对其中包含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进行脱密处理,防止在信息共享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要明确告知共享机关加强保密管理,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严格保密义务和责任

9.强化保密义务。行政许可机关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明确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任何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不得以转让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要求权利人转让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不得向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或者与调查、监管结果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披露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10.严肃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保密义务和责任,泄露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工作,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要加强指导监督,督促各行政许可机关尽快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重要举措、重要意义和实施效果,让每一个市场主体都知悉和遵守这项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意识,为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管理、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司法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