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文 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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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08-1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促进对外贸易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近日发布《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全面深化试点地区为北京、上海、杭州、海南、大连、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乌鲁木齐等 28 个省市,试点期限为 3 年。

总体方案试点任务中提出,探索与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相适应的制度政策,推动数字营商环境便利化,探索构建与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与我国数字经济国际地位相匹配的数字营商环境,在条件相对较好的试点地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推进数字技术对产业链价值链的协同与整合,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相关内容如下:

(38)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面向港澳的高级经济师、信息通信高级工程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可。

(40)推动境外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执业,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可自主组织在当地工作的金融、电子信息、建筑规划等领域境外专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允许取得国际专业资质或具有特定国家和地区职业资格的金融、规划等领域现代服务业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试点地区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75)在条件具备的试点地区,开通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

(76)探索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模式,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

(78)积极开展数字营商环境相关问题研究,建立国内外数字营商环境动态跟踪机制。

(79)支持创建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大数据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推进大数据中心项目建设。探索建立粤港澳、京津冀、长三角数据流动机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港澳办等支持和指导;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石家庄、南京、杭州、合肥、广州、苏州、雄安新区等试点地区负责推进。

(83)支持试点地区发展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大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和交易等跨境服务;探索数据服务采集、脱敏、应用、交易、监管等规则和标准;推动数据资产的商品化、证券化,探索形成大数据交易的新模式;探索对数据交易安全保障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84)组建国家数字贸易专家工作组,举办专题培训班,指导地方制订数字贸易发展工作计划。

(93)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98)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建设数字贸易平台,提供数字版权确权、评估和交易流程等服务。

(115)支持试点地区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总部经济等重点领域,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动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鼓励有关试点地区参与数字规则国际合作,加大对数据的保护力度。

(119)优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工作机制,建立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查、退回和通报制度,提高数据质量。


随着数据价值与安全风险问题凸显,跨境数据流动安全和管理已成为各国科研和政府管理共同关注的焦点。